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改变管辖案件从收到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案件移送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案件应在20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3年可延长至1.5个月;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延期审理,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
法律分析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结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殊案件,可经批准延长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延期。改变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接收之日起计算。补充侦查案件移送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简易程序案件应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审理,需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案件和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Copyright © 2019- 55spj.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