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业病的程序:由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的所需材料;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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