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开具以下证明:
1、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函;
2、集体户居民基本情况核实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婚育情况证明;
5、居住证明;
6、政审类证明;
7、免费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证明;
8、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9、监护人证明;
10、无职业(无工作单位)证明;
11、失地证明;
12、收养登记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13、农村地区户口分户(迁户、落户)证明;
14、渔船买卖过户(渔船燃油补助)、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等相关证明
15、农村不动产权(房屋、宅基地、林地等)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